電子報第五十八期(94.08.14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、討論園地

「著作權筆記」新增「討論園地」單元,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「侵害著作權案件的民事保全問題」、「侵害營業秘密的賠償責任」、「仿建築物外觀所製作之縮小比例石膏工藝品」、「有無侵犯周董的『肖像權』?」等議題,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,共同參與討論。

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發展跳過廣告內容的技術構成侵害著作權?

用錄影機收看預錄節目的人都有一種經驗,就是一小時的節目可以在45分鐘看完,因為碰到廣告可以用快轉的方式跳過去,大大縮短收看時間。但這種技術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呢?

2.打擊盜版,從源遏阻

網路盜版橫行,如何有效遏止,要有適當的方法,否則是徒勞無功。美國司法部的對策,是以政府的公權力,成立兩個跨國性的專案小組FastLink 及 Site Down,專門在網路上搜尋盜版源頭,給予致命一擊,以阻絕盜版的發生,保護著作人在全球的權利。

3.電台播歌,誰該買單?

電臺播出音樂,是使用他人的著作,理論上是應該獲得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,通常是唱片公司的同意,並支付費用。不過,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,誰該付錢給誰,還不一定。

4.法律與科技(際)整合教育之問題所在

科技法律研究所之課程安排上,應可以考慮區分為︰(一)國家考試組﹔(二)科技法律組﹔以及(三)法律科技組,如果國內科技法律研究所其設所目標清楚呈現,招生簡章與考試設計有效區隔,學生背景相同,期望與目標一致,學習效益自然提升,這才是國內科技法律研究所正確發展的方向。

三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有關著作權規範之建議

「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」目前仍在行政機關內部協調、討論中,未來的變數仍多,行政院版本究會如何,尚有討論空間,立法院是否會支持,也不可知。關於著作權議題的未來立法方向,到底是要依目前規畫,集中於「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」中規範,還是回到著作權法中去增修,還是可能改變。社會科學中沒有絕對的真理,透過專業意見的諮詢,公開的對話,透明的決策,最後的結論總是大家都要接受。

四、著作權判決分析

「著作權」與「資料專屬權」爭議析疑

在藥事法增訂「資料專屬權」以前,如果「學名藥」廠商不挑戰合理使用的認定,將別人在雜誌上發表的文件,直接以購買當期雜誌方式取代影印本,附呈藥政機關,並依藥政機關行政規則規定,忠實「重製」或「翻譯」「原廠藥」的仿單,「原廠藥」是無法以「著作權法」禁止「學名藥」「使用」「原廠藥」之資料的。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在國內購買到的日本原版DVD,是否可以自由轉賣?

一般而言,除非能證實是直接以日本原版DVD作為在國內發行的版本,否則應該是以臺灣版發行,則明明是日本原版DVD,散布者應該知道是它不是臺灣版,不能在臺灣散布,此一散布就是違法,如此才能建立起產業秩序。

2.英文句子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?

英文句子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,要視其有無創作性。如果是how are you?或what time is it?這種簡單通用的句子,當然不能主張著作權。不過,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:「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編輯著作之保護,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」編輯著作所選擇及編排之對象,不一定是著作,非屬著作的資料亦可,重點在於資料之選擇及編排,須具有創作性,就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。若是把沒有著作權的英文句子作有創意的選擇與編排,可能會成為編輯著作而受保護,這時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其選擇與編排,而不是個別的句子。

3.未作約定的出版是否侵害著作權?

著作人完成著作享有著作權,若與出版社無任何約定,出版社不得任意將稿件轉給他人出版,否則出版社或未經作者授權之出版者會有民刑事責任。通常出版社會要求作者簽約,應注意其約款是如何約定的。出版的對方必須證明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才能出版。此事可以先問一下收到稿件的出版社,看他怎麼說,再作進一步行動。

4.沒有能力翻譯的人應該享有翻譯權嗎?

有權利翻譯與有能力翻譯是兩回事,但不能因為沒有能力翻譯,就剝奪著作人的翻譯權。至於翻譯須經原著作之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有困難一節,其實也很好解決。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,著作權法保護「表達」,不保護「表達」所隱含之「觀念」,看一本書得到「觀念」後,用自己的不同文字作「表達」,不會構成侵害,也就不會有著作權壟斷知識的情形發生。又關於未經授權或同意所完成之衍生著作不受著作權法所保障一節,雖然司法實務上有法院採此見解,但智慧局的解釋以及許多學者的意見認為,未經授權或同意所完成之衍生著作,因有創作性在其中,仍應受著作權法所保障,至於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權則是另一回事。

5.書籍出版後可以再利用嗎?

出版契約不一定要書面,口頭約定也與書面有同一效力,只是以書面較易證明而已。出版約定無特別約定者,只發生出版效果,沒有讓出著作財產權。民法第五百一十八條規定︰「版數未約定者,出版人僅得出一版。」所以出版社要再作其他使用,當然要另外付費。此外,縱使著作人就稿件仍有著作財產權,依民法第五百十七條規定︰「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,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,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作者在書籍未賣完前,除非有特別約定,否則應該不可以將稿件的部分內容放在自己的網站上,或再交給其他出版社出版。

六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

1.第六十二條(公開演說之合理使用)--阿扁總統的演說可以自由利用嗎?

2.第 六十三條(合理使用之翻譯、改作及散布)--合理使用後可以進一步翻譯、改作及散布嗎?

3.第 六十四條(合理使用之明示出處)--「明示出處」與列出「參考書目」或「參考著作」有何不同?

七、新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八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九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十、取銷訂閱電子報